与D&O相关的法律
一、Common Law Liability (普通法责任)
——Fiduciary Duty (信托责任)
——Duty of Loyalty (忠实义务)
——Duty of Care (勤勉义务)
——Duty of Disclosure (披露义务)
二、Statutory Liability (法定责任)
——Company Law (公司法)
——Securities Law (证券法)
——Listing Rules (上市规则)
——Employment Ordinance (雇佣条例)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提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代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管自买自卖。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如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 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 证券承销商;
(四) 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 服务机构;
(六) 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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